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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Mar 18, 2024 22:57:10 GMT -5
规定按产品数量付款的农村租赁合同可以作为监测行动中的书面证据,以确定可替代物品(可以用相同类型、质量和数量的其他物品替代的物品)的交付。这是高等法院第三小组达成的谅解。 对于合议庭来说,该文书是一种潜在的实质性法律关系的指示,即一种没有明确体现的法律关系。基于这一理解,部长们驳回了质疑此类合同有效性的特别呼吁,以支持提起监督行动。 这是STJ首次在此类诉讼中讨论以孳息、产品数量或者等值货币作为书面证据的农村租赁合同的可能性。 据部长 Villas Bôas Cueva 报道,上诉是针对 保加利亚电话号码列表 米纳斯吉拉斯州法院的裁决提出的,该法院认为,双方正式签署的农村租赁合同是一种能够提供监督的工具。租户向 STJ 提出上诉,声称此类合同不能作为书面证据,因为它违反了现行法律。 Villas Bôas Cueva 承认,第 59,566/1966 号法令第 18 条的单独一段明确禁止农村租赁合同中规定的价格根据农产品数量调整的监测行动,但重申这一无效性并不妨碍债权人不得提出催收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应付金额必须通过仲裁和解来确定。 不正当依据 然而,部长在投票中强调,对土地合同条款的特殊解释不能用于实施法律制度所否认的行为,以防止债权人索要欠他的债权等。毫无疑问的违反合同。 在本案中,农村租赁合同规定支付1060袋重60公斤的大豆,并按照正常质量标准交付。租户连续两年占用该区域,但未支付任何费用。 对于报告员来说,上诉人寻求承认他本人签署的合同的绝对无效性,以解除自己的合同义务。“尽管该文件不符合要求,但它能够支持监督行动,因为它能够证明产生义务的事实的存在,而不构成支持不遵守合同的有效借口。义务”,他总结道。驳回特别上诉的决定是一致的。来自 STJ 新闻办公室的信息。 高等法院行使 宪法作为客观法最高解释者的职能 ,在具体案件中“说法”。其论点是,在附着合同中讨论仲裁条款的情况下,消费者仅提起法律诉讼就构成对仲裁条款的默示放弃。因此,关于无效性的要素的举证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鉴于上诉中所涉事项的相关性以及该决定的法律经济影响,STJ 可以在重复上诉的基础上审议该案件,以规范判例并避免分歧禁运的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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